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物权法涉及到的17个主要名词作出如下解释:
相邻关系 指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因通行、采光、透风等必须,依照法律划定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异议登记 指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上有关权利主体、内容的准确性提出不同意见的登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住户就高层建筑物中对其住宅等专有部门等享有的所有权,对电梯、过道等共有部门享有的共有和共同治理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据有人不知道自己是无权据有的,为善意据有;明知自己属于无权据有的,为恶意据有。
留置权 指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扣留已经正当据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依照法律划定的程序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据有人可以是依法有权据有不动产或者动产,如根据租赁合同在租期内据有对方交付的租赁物。
担保物权 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流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典质人,债权人为典质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典质财产。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典质权 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据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划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某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自己的住房作典质,这时银行即为典质权人。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房钱、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等。
预报登记 指当事人商定买卖期房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
共有 指两个以上的天然人或者法人对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善意取得 指为了保护正常交易而设立的一项法律轨制。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跟着住宅商品化,建筑物向多层、高层发展,一栋高楼通常为众多住户所有,这种现象就是建筑物区分所有。共有关系可以依照法律划定发生,也可以根据合同商定发生。
据有指据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甲工厂与乙工厂商定,甲工厂向乙工厂适当支付使用费,乙工厂答应甲工厂的职员通行。除有相反证据证实的以外,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据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据有人也可能是无权据有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民法通则的划定,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如甲工厂原有东门可以出入,后想开西门,借用乙工厂的道路通行。异议登记的目的是限制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权利人的权利,以保障提出异议登记的利害关系人的权利。
物权 指天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如借他人的物品,过时不还。如甲把借来的自行车当作自己的自行车出卖给乙,乙不知该自行车是甲借来的,这时乙是善意的购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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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 用益物权的一种。构成善意取得,必需符正当律划定的各种前提。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报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典质。如顾客不向裁缝店支付服装加工费时,裁缝可以留置加工的服装,待顾客支付加工费后再归还做成的服装。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划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押财产。自然孳息指因物的天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假如树结的果实、母畜生的幼畜。指因通行、取水、排水等需要,通过签订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进步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动产质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据有,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划定的程序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典质权、质权和留置权。
质权 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用益物权 指在法律划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享有据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 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国家所有的土地据有、使用和收益,在该土地上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附属举措措施的权利。
公示 指确认物权设立、变动的依据,如登记。出质人也可以将法律划定可以转让的股权、仓单、提单等财产权利出质,这时质权称为权利质权。物权公示是为了让他人清晰地知道谁是权利人,以维护权利人、与交易有关的人的正当权益。
孳息 孳息分为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这时甲工厂即取得了“地役权”。制定物权法,对明确物的归属,充分施展物的效用,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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